问题 | 开办养老机构的条件 |
释义 |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敬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