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检察院通知前往有什么事 |
释义 | 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要配合调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候应当被取保候审,这个时候应当做到随传随到,应当去的,否则就可能被没收保证金。 一、醉酒驾车的危害主要如下: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二、酒后驾车的预防措施 酒后驾车的危害大家有目共睹,要彻底治理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提前预防、齐抓共管。 1、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一些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虽然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因对其没有更深的理解,且抱着侥幸心理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我们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将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制成光盘、展板,在媒体或人口集中的广场、学校、集市,进行播放和展览,让广大人民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管控的态势。我们的交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要加大对驾驶人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在晚间,要在餐饮娱乐场所周边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并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等仪器,一旦发现酒后驾驶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形成高压态势,让每个驾驶人都不敢碰这高压线,做到严格管理,来严禁酒后驾驶。 3、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考试制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培训关。通过对交通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学习,驾驶人就会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对于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就有可能通过自觉遵守而得到有效地遏制。还有要在餐饮、娱乐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开展针对性宣传,张贴提示招贴画,开展温馨提示;鼓励餐饮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公共职责,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代驾服务尚存争议,是否可行仍需商榷,但至少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思路,值得鼓励。 4、家人及亲朋要监督、叮嘱好,让开车的人常思家中人,莫恋杯中物。有些驾驶人自控力不强,这时候就需要身边的家人进行提醒、监督;即使再好的朋友相见,只要开车就不饮酒,要改变“用酒加深感情”的思想,不妨“以茶代酒”,毕竟“君子之交淡如水”嘛! 5、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查处能力。现有的酒精检测仪,数量少且精度不高,以此来取证难度大。如果要抽血化验,则在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均需大量投入,而且在化验期间又给违法人一些“找人说情”的机会,增大执法难度。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增加酒精检测仪数量、质量,提高查处能力,把“科技强警”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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