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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无期限地雇佣员工的雇主可以随意开除吗?
释义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时,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和收集证据。
    法律分析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拓展延伸
    雇主在无法无期限雇佣员工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雇?
    在无法无期限雇佣员工的情况下,雇主通常是有权解雇员工的。尽管雇佣合同可能没有明确规定解雇的条件,但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和相关法规,雇主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解雇员工。例如,如果员工表现不佳、违反了公司规定,或者出现了经济困难等情况,雇主可以合理地解雇员工。然而,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和合法性。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受到歧视或报复,解雇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因此,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应该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和证据的收集。在解雇员工时,雇主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和合法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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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