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给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归登记方所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补偿。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若无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第一,结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需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本金、利息和增值。 第三,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有协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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