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2018年1月起,我就一直呼吁学习台湾刑法,对特殊人群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性是否同意,均按照犯罪处理。 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此作出规定,而且处刑比台湾刑法重得多。 因此,从2021年3月1日起,教师(包括家庭教师)、医生、护士、养父、亲生父亲,和14岁以上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同意,也会被判刑。 没有以上特殊关系,和14岁至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同意的,不构成犯罪。 奸淫不满十周岁女孩,判刑十年以上按照现行刑法,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21年3月1日之后,和不满十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十周岁以下幼女,多发生在亲戚邻居之间,此次规定,应该可以震慑此类犯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未成年怀孕法律责任要根据情况来说,如果未成人未满十四周岁,则对方应该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未成年人大于十四周岁,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怀孕的,则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只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