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3、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4、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5、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 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