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和解是取得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案件已经交到检察院有二种情况:一是到了提请批捕的程序。如果被害人在这个阶段同意和解,并向检察院申请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可以争取检察院不予逮捕,即不用羁押,但一般最后公安仍是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除非公安机关愿意撤案处理才不会再移送审查起诉。二是已到审查起诉程序。如果在这个阶段,双方愿意和解,一般要配合在检察院争取不起诉(这类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后可以不起诉,但仍须向检察院申请,决定权在检察院),案件便完结,人即可释放,也不构成犯罪,于是不用再过法院,诉讼程序可终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