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不同意调解的原因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和调解无期限的现象。由于实行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往往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一方牺牲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