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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法律层面上,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义务,所以不存在父亲放弃儿子抚养权的这种说法。就算是父亲不直接抚养孩子,也要按时给孩子付抚养费的,当初约定由女方承担孩子所有抚养费的这种情形,随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的。
    一、离婚后出生抚养权归谁?
    (一)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中抚养权的有关问题
    (一)被抚养子女是依法享有抚育费的权利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条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依法享有抚育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权利人依法是相对于承担抚育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该申请人是所依据裁判中“当事人”。而抚育费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是受抚育人,则受抚育人是申请执行所依据裁判中的当事人。
    (二)被抚养子女是合并之诉中的对方当事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表明,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育费的子女,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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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