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按规定不需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