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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认可鉴定意见有什么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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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