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证时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
释义 | 证据是否有效是由法官来做出判断的,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否认证据的真实性没关系,关键是对方有没有证据证实。如果没有,你就不需要补充举证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一、质证的意义 1、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2、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3、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4、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5、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二、质证的顺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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