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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证时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释义
    律师分析: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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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