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 诉讼 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 劳动教养 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85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