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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房贷条件
释义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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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