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炮证办理的条件 |
释义 |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一、办事程序:受理-上报-现场核查-批准-办结。 二、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 (六)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现场评估报告;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布点原则及办证条件 (一)布点原则 1、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寿光市应急局和各镇(街区)应急办共同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点工作。 2、2022年经营(零售)业户如有意向可报名申请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2023年不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禁放区内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国道、省道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办证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负责人要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_,且不大于200_)。 3、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上方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有人员留宿。 4、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厚度应为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5、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7、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消防水、水桶、消防锹及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 9、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得吸烟、生火,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得住人。零售场所电器、线路要达到防爆要求,严禁有明火。 10、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1、烟花爆竹零售店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人员密集场所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养老机构、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输变电站、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购销管理和储存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 1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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