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隐私权只是一般的侵权,但是他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我们需要办理相关事宜时,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然后再去相关的公证部门办理事宜,但是要等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