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