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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娼罪的具体处罚规则
释义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废除,虽然曾引发对收容教育制度的批判,但是收容教育制度仍旧未被废除,因此,对于嫖娼没有犯罪情节的情形,一般都采取收容教育。具体如下: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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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