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 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 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 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