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为: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三包有效期内两次修理都无法正常使用 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二、消费者发票丢失还能保修吗 要看是否在“三包”(包换、保修、包退)有效期内,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根据“三包法”,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产品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三、购买产品存在瑕疵向谁索赔 按实际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产品瑕疵的话,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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