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合同和单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一、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合同当事方均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三、只有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四、只有双务合同才有风险转移的问题,因为这里的风险指的是价金风险,而单务合同不存在对价。 五、理论上,一般对双务合同设计解除权才更有意义,因为解除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将非违约方当事人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即免除其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如果是单务合 同,一般会赋予债务人撤销权或抗辩权以资平衡。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第三种抗辩权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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