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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质和抵押哪个优先
释义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一、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二、抵押权可以独立存在吗
    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也不得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抵押权人不可以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如果抵押权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想用抵押权设立担保的,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
    因此,单独将抵押权作为权利质权或者转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
    三、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并存的情况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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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21: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