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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释义
    小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等。
    一、未成年父母死亡时的监护人谁的责任大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他的监护人确定有顺序限制。
    具体的顺序是,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兄、姐或者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
    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法定监护人顺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来进行监护。而除了亲属关系的监护,一般还可以由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对于法定监护,上述的人员可以按照顺序来进行监护的办理。
    三、监护人应该怎么样确定
    监护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再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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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