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签字声明。登记机关会审查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发结婚证。结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年龄限制和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登记后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法律分析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2)男方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3)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具体根据双方约定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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