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都管什么事?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政局是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 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 社会福利事业 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 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省人民政府并且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五)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八)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九)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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