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部行政行为的定义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解释》中未提及“内部行政行为”,它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自身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外部行政行为则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前者是上下级、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后者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中,均找不到“内部行政行为”的提法。可见,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实只是个学理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只是笼统地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称为“内部行政行为”。理解内部行政行为,应先从厘清其与行政行为的种属关系及其相关概念入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作为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行政行为生发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间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因基于上下级从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所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性质的组织、调配、命令等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解释》中并未明确提及内部行政行为,这只是一个学理概念。理解内部行政行为需要从厘清其与行政行为的种属关系及相关概念入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社会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因此,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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