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充健康告知不能规避已有病史导致的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附页中记载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其有关情况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既往病史是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如实告知的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造成保险人拒赔,那么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的。因此,补充健康告知不能规避已有病史导致的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