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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