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的期间,出现一项下列情况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金,并且要停止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服兵役的、再就业的、已经移居国外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行劳动教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介绍的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