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通常出现法律文书函告中。一方当事人表达虽然做出了某种行为、行使了其部分权利或原谅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但不想放弃向对方当事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为人现在所实施的开除行为,不意味自己已经放弃对被开除者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权利。这种表述在一些反对、抗议和追究责任的文书中时常可以看到,但除了可以表示气愤情绪外,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偿权的行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对于追偿权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的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