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论什么样的婚姻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不强奸的定性并不意味着不定罪,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手段或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因其强制性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以最相似的罪名处罚,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