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释义 | 【基本案情】 原告:**百货大楼。 被告:**日报社。 案由:名誉侵权 2000年12月19日被告在《新生活》报第一版刊登了署名“百货大楼员工”的来信,并为来信配发了“百货大楼修表商诈客引义愤”的正标题和“明目张胆欺诈顾客雇凶报复业内同行”的副标题。来信全文如下: 编辑同志: 我们是百货大楼的员工,在我们一楼商场有个姓黄的修表工(个体经营户),他以修表为名欺诈顾客长达两年之久。 12月1日,黄欺诈顾客,被顾客发现后百般抵赖,后经同行陈某认证后,经理们一致认定其属欺诈行为,责令其对顾客进行了赔偿,对黄进行了处罚。但事隔3天,黄竟然雇佣他人对陈某进行威胁,强迫陈向他认错。陈不服,黄竟对陈进行殴打。他的这种恶劣行为在大楼员工中产生了极坏影响,许多职工气愤至极,但也无可奈何。 去年7月,有一位姓韩的顾客受到黄的欺诈,黄拒不承认。事隔一个月,这名顾客同一天连续在大楼钟表组买了两块名牌石英表,拿给黄检查修理,结果黄却说机芯坏了,要换机芯。在事实面前,黄终于认错,赔偿顾客2000元,罚款200元,并在大楼内被通报批评。贵报曾对此进行过报道。 虽然如此,黄仍然继续行骗。事隔不久,又有一位顾客发现被骗后到投诉站找经理,经理让陈某把黄从“坏表”上换下的零件装上,一切正常。经理又让他退款。没过几天,一顾客拿着大楼买的表在保修期内去保修,黄说零件坏了。营业员吴某不相信,经检查,只是没电了而已。员工张某某的朋友有一块表进了点水,找黄修时,黄张口就要50元,还说这是最低价。类似这样的欺诈行为枚不胜举。每次,黄的骗局被顾客发现后,他总是说人家不懂。被发现其它问题时,就说是别人做手脚。 黄在两年内不知骗过多少善良的人们,而他却经常说这样一名话:“在百货大楼行骗比外面方便得多,骗子又怎样,谁敢动我?” 百货大楼共有3个修表点,黄在最北边,紧靠钟表柜台。我们是大楼职工,大楼的兴旺和我们息息相关,而黄的所作所为却严重影响了我们百货大楼的信誉,影响了我们在广大顾客中的形象,这样的人为什么能在大楼里生存这么久,值得人们深思。 百货大楼员工 (本文在发表时经记者调查取证后略有删改。编者注) 原告诉称,被告不真实的报道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原告的信用危机。要求被告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仅是刊登了一份原告自己员工的反映信,并没有毁损原告名誉的故意。被告的目的是想通过舆论监督的途径促使原告能够发现、改进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原告认为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够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审理后查明,“百货大楼员工”来信中指责的个体修表商黄某(因本文的刊登,亦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被告提起了诉讼)与来信中提到的另一修表商陈某同业,均在原告营业区内从事钟表修理。黄某在起诉本案被告名誉侵权的案件中主张,与陈在同业竞争当中有素怨,来信中有关雇凶报复陈某的事实捏造。原告的员工吴某证实,文中提到的被欺诈一事根本不存在,文章刊登以后,曾找到陈某,陈表示是随意说的。原告的员工中没有陈某某。又查明,黄某确实与一名顾客发生过争执,该顾客向原告和消协反映过情况,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确系黄欺诈该顾客。原告为平息争端,避免扩大影响,遵照有纠纷,以“我”为主的惯例对黄罚款并通报,但黄一直不服处罚,要求原告查清事实。被告主张在接到投诉信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但是没有证据证实。 【审判】 法院认为,文章是以原告自己员工投诉信的形式刊登的,其中列举的几个受欺诈者就有原告自己的员工,对黄姓修表商公然欺诈顾客,肆意报复同行的行为,原告自己的员工则敢怒不敢言。这种形式和内容,促使社会公众确信原告管理混乱,纵容不法商人利用消费者对原告的信任,肆无忌惮地从事违法经营,原告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守法经营的良好商业形象丧失,被告刊登的文章事实上已造成了社会对被上诉人评价的降低。文章所产生的轰动效应,公众对该文的确信程度均与“百货大楼员工”署名有关,但被告并不无证据证实确有“来信”存在,文章的内容又严重失实,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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