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释义 |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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