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安全、丰富、放心、优质的食品,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个总的要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好这个责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是关键,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中,其主要负责人居于中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只有他带头认真落实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强化其责任,使之尽职尽责。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