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
释义 | (一)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 (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 (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 (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二)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 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 (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三)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 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 (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四)虚假的宣传欺诈 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五)虚假的价格欺诈 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 (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 (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 (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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