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 1、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分别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相加,算出超过的利息支出; 2、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3、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计算方法同上; 4、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