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战时激发官兵的斗志,保持部队高昂的士气,是夺取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背离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和我国政治工作基本原则,挫伤军队士气,严重妨害作战,危害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所谓造谣惑,是指编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真相而在军中散布的行为。所谓扰乱军心,是指使军人受到迷惑、蒙骗,不知事实真相而产生怯战、厌战、恐怖情绪,搅乱军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宁,斗志涣散,严重影响部队命令、行动的执行如夸大敌方兵力或武器装备性能;(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