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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防封条由谁来解封呢?
释义
    看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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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