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刑事受审能力指的是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庭审的能力,一般包括对诉讼程序、指控事实、证据的认知和理解及能够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刑事司法中确保被告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要求,也是查明事实进行定罪量刑的实体正义的要求。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无法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鉴于被告人受审能力的重要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无受审能力的,或者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提出被告人可能无受审能力的,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的,则一般应当认定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不符合法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的情形,案件无法终止审理也无法退回。也就是说受审能力并非刑事案件结案的事由,法院无法在程序上终结案件,鉴于受审能力的重要性,有必要讨论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