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融资中会存在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 1、担保难、贷款难普遍存在 就目前来说,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只能从各级金融机构获得短期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对其不开放中长期信贷业务,造成中长期信贷业务严重供给不足。于是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只能将非正式金融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如从“储金会”、“地下钱庄”用高利率获取借款、依靠拖欠贷款来周转资金、相互担保等途径筹集应急资金。而且,目前信用担保服务体制,远远满足不了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面积的担保需求。 2、股权融资渠道狭窄 与银行信贷相比较,股票证券市场对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开放程度更低,正规的股票债券融资渠道根本满足不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需求。虽然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民营企业的身影还为数不多。绝大部分私营企业与乡镇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主要通过内部股份募集、向职工借债集资、现有职工股东的红利转为股本、发起人与相关企业之间募股等民间渠道筹集中长期投资资金。这种小范围、非正规的股权融资,规模小、风险大、成本高,而且很难转让兑现,股权融资不可靠、不可持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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