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上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没有关于社保上涨的规定,社保政策是各地社保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省市规定的缴费比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会轻易变动。 社保的缴费基数主要是根据上一年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来确定,职工社保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对于在职职工而言,一般是以职工的当月工资为缴费基数,而大多数公司为了节省成本,通常会以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费,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平均工资涨了,社保最低缴费也会跟着上涨。 一、社保费用的缴纳有哪些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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