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请求,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进行调解或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当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分: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拓展延伸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性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性问题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时,需要考虑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具体的时效性问题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起请求。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限,可能会导致请求权的丧失。因此,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情况,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情况,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情况,一审时未提出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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