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呼之欲出 |
释义 | 1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十一五”期间中国环保产业机遇与挑战论坛年会上的一席话,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个话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次会议上别涛呼吁,中国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建立污染责任保险机制。他同时还认为,对一些重大污染、高风险、位于敏感地区的行业,以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被强制缴纳保险。虽然此前类似的意见或者建议在学术界和业界并不鲜见,但这次国家环保部门的高官出面高调呼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这件事的迫切性已经非常明显了。别涛在12月8日还特别强调,中国环保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的现状,没有对排污企业形成压力,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合理的经济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的一个社会性问题。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地域广,涉及人数多,赔偿数额异常巨大,污染方或有关企事业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绝大部分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数据显示,去年一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其实,很多专家早就指出,纳税人不应该为企业的污染行为买单,而单纯依赖政府解决环境污染“后遗症”的模式不仅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而且效果也有限。一方面,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由于相关企事业遭遇索赔,可能面临关闭破产。引入环境污染保险机制,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同时,有了第三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风险管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企业无视环保的问题,最终减少大规模污染事件的发生。此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也曾表示,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从现有的客观条件来看,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机已经趋于成熟。而这些条件表现在,国家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日益关心和重视。《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和国内相关行业责任保险的实践可供借鉴和参考,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等等。据了解,正是有了这种共识,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举行了联席会议,双方决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明确政策导向,并选择有条件、基础好的地方和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领域进行试点,重点突破,共同推进环保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还一致认为,需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和一些措施的保障,包括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以分散风险、给予保险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壮大保险基金以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等。而除了政府的扶持以外,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还需要法律保障。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双方将在拟订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加强合作,研究推进环保领域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工作。现在看来,虽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但在我国建立环境污染保险机制这件事,社会各界完全可以有乐观期待的理由。因为据报道,保监会联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可行性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今后我国有望在环保领域内推行强制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二元化”保险运作模式,而试点工作将于2009年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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