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判力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既判力主要包括以下效力: 1、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 2、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可见,在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方面,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的内容,然而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则是一事不再理所不具有的,而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 二、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1、通常情况下,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比如,一审的终局判决一做出,一审程序就终结。终局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上诉审判决;全部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等。 2、确定判决,包括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间届满的终局判决和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确定的终局判决要能够对后诉产生既判力,要求前诉与后诉是同一之诉,即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相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也不要求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三、既判力的定义 1、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2、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3、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