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常见的需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形,是房屋买卖。在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需经过以下程序:1、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2、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过户;4、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纳税;5、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纳税证明,领取新办的不动产权证。 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是为了证明卖方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出售的情况。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件申请过户时,买卖双方均应到场。如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 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税务机关根据房屋面积、购房年限、是否首次购房、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