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双方当事人签署买卖住房合同,买家支付定金和首付,此时卖家拒绝配合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买家当事人可以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身份证等证件手续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卖家维权,可以主张要求卖家履行合同配合过户,也可以主张终结合同,要求卖家退赔双倍定金,返还首付款承担诉讼费,赔偿买家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