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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核准和复核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死刑核准和复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死刑核准是量刑使用的,它是对前审判的判断,对象是刑罚,它是一种判断原审判结果的权力,而死刑复核是因当事人提出或程序规定,是对前审判的是非判断,对象是审判结果
    2、此权力也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
    3、在严打时期,最高法院下放给某些刑事犯罪严重的省份的高级法院核准某些案件死刑的权力。实际上就是省高院代行了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这项权力现在在省一级已经被取消了。
    一、死刑的核准部门是哪里
    【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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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