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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常待遇核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2)老挂钩企业以上年清算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贯彻增人不增资的原则,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核增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入增人、列入国家计划的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增资等项目。核减成建制或出人员的工资。劳社部发[1999]30号文还规定,“适当核减企业下岗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企业上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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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