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江西省政府网站:《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第八条下列非机动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第十二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可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购买截止时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摩托车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2、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网站:《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第十三条驾驶悬检监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取得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时随身携带驾驶证。 3、搭乘3人、时速、头盔等方面考虑其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没有遵守交通法规就有责任。 |